| 6月3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网站上,我们看到了修订后的《机动车登记规定》,此规定已于2008年4月21日在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上通过,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机动车登记与汽车人民的生活密不可分,所以我们在这里把新旧《规定》给大家做个比较,让大家对于《规定》中的变更部分能够了然于胸。 从目录上来看,修改后的《规定》多了“法律责任”这一章,其余章节与修改前相同。法律责任这一章主要规定了一些未按《规定》执行的惩罚措施。 修订后的《规定》较之之前的显得更加的细致、更加人性化,其中的改变都是本着让登记人更加方便的原则。 例如,在第一章总则中,除了阐述《规定》制定的原则、目的以及实施《规定》的单位和途径等,修订后的《规定》更加细化了负责实施部门的职责,并且给予了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更多的权利与义务,使得一些货车的登记更加简化。而且修改后的《规定》中强调了互联网在车辆登记中的作用。 修订后的《规定》更加细致,让登记人看后能够明确知道需要怎样做,例如一些对于特殊用途机动车的要求,第一章第一节注册登记中第八条规定:车辆管理所办理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注册登记时,应当对车辆的使用性质、标志图案、标志灯具和警报器进行审查。明确列出了需要审查的项目。 修订后的《规定》有些减少与增加也是本着更加人性化,使得车辆管理更加清晰化的原则。 其中,注册登记中新增加了一条“初次申领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住所地的车辆管理所申请注册登记。”;需要申请人提交的相关证明、凭证从之前的12项变成了现在的6项;就《规定》中的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核发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变为了2日;不予办理注册登记的规定从之前的8项增加为现在的10项。 从这些变化中我们可以看出修修订后的《规定》更加细致、办理登记更加方便。 在修订后的《规定》中,还大量使用了由数字引导的条目,这使得《规定》更加清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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